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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5日 来源: 点击:次]

国务院《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将目前分散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公示的政府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对外公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和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建设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促进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互联共享,强化协同监管,推进社会共治,工商总局会同56个部门研究起草《方案》。

  《方案》的起草过程

  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视察工商总局时指示,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要组织一个类似“金关”“金税”的工程,形成全国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大数据平台。张高丽副总理,杨晶、王勇国务委员也多次指示,要求加快推进公示系统建设,推动部门、地方、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及互联互通,完善共享机制。

  遵照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2015年以来,工商总局对公示系统建设的定位、功能及机制等重点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认为公示系统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是必须解决企业信息的分散化、碎片化、区域化问题。将各级政府部门产生的涉及企业的信息归集到企业名下并依法向社会公示,是满足社会对企业信息的需要,是促进建立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需要。为此,工商总局会商有关部门起草《关于加强政府部门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5年7月开始,先后两轮征求了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等56个政府部门的意见。2016年3月,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工商总局以《意见》为基础,形成《方案》。《方案》进一步细化相关安排,力求归集措施管用、可操作,并再次征求56个部门的意见。

  《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围绕消除信息“孤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问题,就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应用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方案》包括7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原则,要求企业信息应当统一归集、共享共用,信息归集要及时准确;第二部分是工作目标,提出了记于企业名下;第三部分是归集内容,明确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范围;第四部分是归集路径,根据各地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设置了多种可选路径,在确保企业信息顺利归集的同时,降低各地各部门开展信息归集工作可能增加的成本;第五部分是记于企业名下的企业信息的应用,明确要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在各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过程中的效能;第六部分明确了部门和地方职责划分;第七部分是加强组织保障。

  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各地各部门归集职责。信息“孤岛”问题由来已久,各部门普遍存在着只取不予的固有观念,制约了事中事后监管、政府服务效能。为此,结合地区和部门职责,《方案》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在信息归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安排了有约束力的措施。

  关于归集路径和方法。为降低各地各部门开展信息归集工作成本,在广泛调研和征求部门意见基础上,《方案》提出了多种切实可行的归集路径,各地各部门可根据信息化建设实际,自由选择最便捷经济的路径方法。在路径设计上,充分考虑了各地各部门信息化建设既有基础,并在多处强调要充分利用全国或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同时也考虑到很多地方的现有机制尚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又做了依托工商部门进行信息传递兜底的安排,目的就是要按照节约、快速、高效的原则完成此项任务,避免资源浪费。

  关于归集公示的内容。《方案》在《意见》基础上,结合信用监管新形势和各部门反馈意见,就归集公示内容进行微调,增加“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及兜底的“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为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与《意见》有所区别,《方案》中明确的“抽查检查结果”信息指的是所有具有抽查检查职能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当公示的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工商总局正与相关部门沟通,充实、整理、规范相关内容,按照批复要求近期进行公布。

  关于归集信息的应用。《方案》对信息归集后的应用做了三方面安排,一是向全社会进行公示;二是在政府部门间全量共享,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三是开放企业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便于开发市场化的信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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